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23诉前调书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某某申请执行刘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太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刘太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刘太军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太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大庙乡大庙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11022****。
执行标的:16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案号:(2025)鄂0323执752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19-4621196、19313640612
联系人:肖法官
特此公告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的情形。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