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马上实施!在十堰租房有大变化

时间:2025-09-05 19:40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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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5日,我国目前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有哪些亮点?

如何保障各方权益?

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工作人员,结合本地案例进行深度解析。一起来看↓↓↓

退押金难?破!

前几年,前来十堰务工的张女士租赁了一套房屋,租期一年,租金每月1000月,押金2000元,并和房东签订了房租租赁合同。

租约到期后,张女士要求房东退款,被房东以地板有划痕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张女士却表示根本不是划痕,而是水渍,双方就押金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房东退还了1500元押金。

“这类纠纷的核心,源于租赁合同对押金约定不细致。”市住新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第10条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市住新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租客和房东在签订合同时,要细看押金条款,明确扣减的具体情形,比如设施设备及室内物品损坏赔偿标准。入住时要和房东一同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进行详细的检查、登记,如果存在损坏的情况,一定要让房东进行维修或更换。如果物品存在磨损、老化的情况,也要通过拍照等方式标注清楚。

中介跑路?破!

陈先生夫妇因随女儿迁居外地,遂决定将十堰的房屋出租。他们私下联系某房屋中介工作人员委托其代办租赁房屋事宜。初期,房屋租金都能按时转入陈先生账户。然而一年后,陈先生突然发现租金中断,该工作人员也失去联系。待陈先生返回十堰查看时,震惊地发现自家房屋已被违规改造成5个独立房间出租给不同租客,且预收的所有押金及租金均被该工作人员卷走。

陈先生随即向有关部门投诉,但调查后发现:陈先生未与该中介机构签订过委托租赁协议,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且该工作人员早已离职,维权陷入困境。

针对该现象,新出台的《条例》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规范了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行为,进一步保障了广大租户的权益。

市住新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群众通过房屋中介租赁房屋前,可以先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查询该中介是否在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建议不要通过该中介租赁房屋;租客在支付租金或押金时,切勿通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交,以规避资金风险。

“阳台蜗居”?破!

2020年,黄女士通过某租赁平台以每月500元租下楼顶彩钢板搭建的简易房。居住期间,因电路故障导致自购的一个电器损坏。在与房东协商赔偿无果后,黄女士最终只能选择搬离。

“现在回想起来还后怕,那个临时搭建的房子根本没有安全保障。”黄女士事后回忆道。

《条例》第七章划出“居住红线”: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据市住新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的出台保障了租户的人身安全,避免陷入“阳台蜗居”“多人群租”等境地。对出租方而言,直接压缩了通过违规改造牟利的空间,倒逼其回归合规经营。同时提醒租客,选择合规房源,并查验房东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备案信息。

备案维权?对!

2015年前后,李女士租房遭遇房东房产被拍卖。因租赁合同未备案,产生纠纷,虽然最终维权成功,但过程却异常曲折。

“此案中,若租赁合同完成备案,备案证明就是租赁期间拥有使用权最有利的证据。”市住新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次《条例》明确,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市住新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合同备案制度具有双重保护功能:一是形通过备案的合同意味着其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能有效规避“阴阳合同”等风险;二是备案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租金纠纷、押金争议、房屋拍卖等情形下可作为核心证据。

市住新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租赁双方在订立住房租赁合同时,推荐使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站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押金额度、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文本可在市住新局官网下载。合同签订后,双方在30日内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进行备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办理。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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