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缴社保?最高法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时间:2025-08-04 08:4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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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先来看下典型案例:

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缴社保?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保,每月多给一笔补助,还要求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介绍,声明的主要内容是朱某自愿申请不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补助,如果将来补缴社保应当将补助退回。一个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

朱某和保安公司已经签署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朱某又以保安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保安公司是否要支付朱某经济补偿呢?

保安公司主张,入职当日就提出要给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是朱某自己为了每月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的。

而朱某则主张,声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条款,要求他签署的,他认为公司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侵犯了他的法定权利,是无效条款,所以他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声明签署过程各执一词,但这份声明的内容已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张玉贤介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是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所以这份约定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法院最终认定,因保安公司没有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司法解释:

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

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有哪些?

《解释二》规定,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出于什么考虑?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确立此规则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从长远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离不开用人单位的配合。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三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新华社、央视新闻等)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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